2010年底,江先生与家人参加某旅游公司推出的“澳洲大堡礁逍遥纯玩”团体游。且与旅游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4人的行程共计6晚8天,共支付旅游费用共计108300元。经旅游公司推荐,江先生等人还购买了一份“安心游”旅游保险。
2011年2月,百年最强飓风“雅斯”袭击了澳大利亚,53岁的江先生与家人期待已久的“澳洲大堡礁逍遥纯玩”之旅也因此“大打折扣”。2011年1月29日,江先生等人跟团顺利到达悉尼,但第四天澳大利亚大堡礁发生飓风,为此整个旅行团滞留在澳大利亚的黄金海岸,直至2月5日才得以返沪。
事后, 江先生拿着当时旅游公司交付的保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不料,保险公司以多理由表示拒赔。 江先生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浦东新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单上列明的项目赔偿人民币19400元。
经审理,法院根据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对原告所主张的各项保险项目赔偿金额的诉请进行合理的认定;对于旅程延误和旅程变更事项,原告有证据证明事实的发生,故予以支持;而对行李延误、随身财产受损、及事涉慰问费用补偿事项,既没有证据证明事实的发生,也不合常理,故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苏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