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知名保险公司新华人寿因拒绝赔付一因脑癌病故的被保险人,与对方对簿公堂,引发舆论哗然。
今年5月16日刘丰华因脑肿瘤在四川病逝。其妻黄志辉2008年9月29日为其在新华人寿自贡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一份《吉利相伴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金额6万元及附加住院医疗A款医疗保险,保险金额1万元。
也就是这份保单,牵扯出了日后双方“唇枪舌剑”的纠纷。据黄志辉称,投保时,她已告知新华人寿业务员费腾,刘丰华曾患有脑瘤,费腾表示可以投保。今年5月16日,刘丰华因脑瘤死亡,但新华人寿却在黄志辉申请理赔时出具《拒赔通知书》,表示刘患有疾病,黄在投保时未告知保险公司,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无奈之下,黄志辉一纸诉状将新华人寿告上了法院。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原来,2004年9月份,刘丰华曾因“第四脑室延髓背侧室管膜瘤、梗阻性左脑积水”住院。而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为让保单顺利通过核查,黄志辉与业务员在投保书的“健康告知”栏中“是否曾患有或因脑瘤、脑血管瘤、癌症……而接受检查或治疗”等均填写为否。
今年8月9日,自贡市流井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并判定保险合同有效,被告应依合同向原告给付身故保险金122339.66元及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10000元。
该法院认为,黄志辉在投保时虽然告知了业务员被保险人曾患有脑瘤,但在填写保单时未如实填写,其行为存在过失,保险公司有权在修订后《保险法》正式生效的2009年10月1日起的一个月内解除保险合同。但新华人寿在此期间并未解除合约,因此,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应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一审判决后,新华人寿不服,又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黄志辉的全部诉讼事项。
上月下旬,二审正式开庭。新华人寿在上诉状中否认其业务员费腾在黄志辉投保前知晓刘丰华患有脑瘤,而且称保险事故发生后,在对黄志辉再次访谈时黄又说刘在投保前没有患脑瘤疾病。
此外,新华人寿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由于投保时我公司并不知晓被保险人投保前患有疾病,是在黄志辉申请理赔后经过查勘才知晓的,因此,保险公司并未丧失合同解除权,可以拒付保险金。”
黄志辉委托代理人701保险维权事务所负责人李斌告诉记者,新华人寿以被保险人身故8年前有住院记录为由二核拒保,毫无根据,《吉利相伴保险》责任免除中没有“带病投保不赔”条款。
在李斌看来,“保险公司投保前后都可以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和生存调查,若干年后,保险事故发生了,才提出拒保,不仅违法、违约,也与保险行业的国际惯例‘弃权则禁止反言’相违。”
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诸如此类难以胜诉的案例,即使赔付额不高,保险公司一般也会坚持诉讼,是为了避免留下“不好”的成例。“一旦胜诉,以后遇到类似情况就可以理所当然地拒赔。”
(责任编辑: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