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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企业出事上下游都要遭 重庆推出食品生产安全连坐制

来源:重庆晨报 2011/12/7 20:53:43 关注度:94037次

  通过产业链连坐、区域连坐、行业连坐、主体连坐等方式,确保食品安全

  昨日,市质监局消息,《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连坐制暂行规定》正式出台。此后,达到“连坐制”实施标准的食品安全问题,均按规定进行处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明确表示,将从产业链、区域等四大类五方面进行连坐,一旦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出现严重问题,与之相关的主体均会受到相应处罚。 “现在食品安全问题成了人人关心的一个话题。

  当生产者出现第四条问题时,市质监局就会采取主体连坐方式。首先,对该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加大力度监督、抽检频次;随后,依法吊销集团公司或者所属单位食品生产许可;向社会公布该集团食品安全状况;以委托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分别依法追究委托和被委托方双方的责任等。

  值得一提的是,以上连坐方式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合并实施。对涉嫌犯罪的,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启动连坐制?对照下面四个条件

  在食品安全上, 出现问题予以重处固然对安全事件的发生有所警示,然而是否每个事件都以“连坐制”进行处理? 市质监局法规处处长杜渐表示,为确保连坐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只有当食品生产加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时, 才能认定和实施连坐:条件1: 当食品生产者存在使用非食用物质、滥用添加剂等严重违法行为, 其产品造成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某类食品已形成供、产、销的制假售假的链条时;条件2:在某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区域性质量安全问题,连续两次定期抽样检验合格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10%以上,或者其产品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条件3: 在某种类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存在系统性质量安全问题、行业性的“潜规则”,风险监测中出现较大风险或者抽检合格率下降20%以上;条件4:食品生产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或委托加工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者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

  如何启动连坐制?对照下面四个条件

  对于跟食品安全问题相关的主体,是采取“通杀”的处理方式,还是“有重有轻”?市质监局法规处处长杜渐说道, 将追究对象分为两大类, 分别为有直接法定责任义务的主体和连带关系的主体。对具有连带责任法定义务关系的食品生产违法行为, 质监部门会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生产许可等行政处罚。同时,将违法者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食品安全状况等。对仅与食品的生产者的违法行为有某种程度的关联、而非直接过错者的关联者,则通过集中整治、专项整治、增加频次的抽样检验等管理手段实施规范。不过其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将与行政执法并用。

  连坐能起啥作用?提高违法生产成本

  “现在食品安全问题成了人人关心的一个话题, 对于加工生产环节的企业来说, 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一味追求暴利,而违法的成本又太低。”市质监局工作人员介绍, 正是在此大背景之下诞生了“连坐制”。虽然现在已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我市也出台了相关政策,但是法规需要不断完善以达到尽可能的健全。市质监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看来,“连坐制” 是对食品安全法加工环节处理的“杀手锏”。其目的就是大幅度增加食品违法生产成本, 让大家意识到一家企业出事, 就会上下游企业“连坐”,或者本地区所有同行、甚至整个行业都遭殃。

  4种连坐方式,有责任的都跑不脱

  产业链连坐

  当食品生产者的违法行为符合上述第一个条件时, 质监局就会采取此方式进行连坐。即责令生产者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消费者停止使用并召回问题食品,对问题食品进行处理或销毁;对其生产的其他食品实施监督检查;追查上有原辅材料、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供货者及下游的产品销售者、使用者的连带责任; 追究明知其生产假冒伪劣食品仍为其提供厂房、设备等便利条件者的责任; 追究为问题食品提供技术支持者的责任;追究为明知存在制假行为的企业提供包装物的供货者责任。

  区域连坐

  当违法行为符合第二条规定时,就会采取此种方式连坐。即实施食品安全重点区域挂牌整治; 对该区域不能达到获证条件的企业严格禁入, 对不能持续保持获证必要条件的企业吊销许可; 向社会公布该区域的食品安全状况, 必要时建议食安委向社会发布安全警示等。

  行业连坐

  对符合第三条规定的问题主体,市质监局就会进行行业连坐。即加大对行业监管力度、抽检频次;依法从严查办违法案件; 通报相关行业协会依章程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理,行业协会未尽自律义务的,通报其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向社会公布该行业食品安全状况等。

  主体连坐

  当生产者出现第四条问题时, 市质监局就会采取主体连坐方式。首先,对该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加大力度监督、抽检频次;随后, 依法吊销集团公司或者所属单位食品生产许可; 向社会公布该集团食品安全状况; 以委托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 分别依法追究委托和被委托方双方的责任等。值得一提的是, 以上连坐方式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合并实施。对涉嫌犯罪的, 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出重大事故相关机构也要连坐

  新出炉的“连坐制”实施意见里特别提到,如果食品生产者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食品质量安全问题,除依法追究生产者的责任外,还要对食品安全责任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连坐。即责令生产者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的, 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 5 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发生两次以上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撤销机构检验资格, 直接责任人员 10 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或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 提请撤销机构执业资格, 认证人员 5 年内不得执业;认证机构未有效实施跟踪调查或不及时暂停、撤销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证书的, 提请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执业资格; 评审机构和人员违法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审人员资格,5年内不得从事评审工作等。

 

(责任编辑:王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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