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重庆人喜欢啃泡凤爪,超市里一种“有友”牌泡凤爪是许多零食族的选择。不过,你在超市里有没有买到过另一种品牌名称是“有发”的泡椒凤爪呢?两“有”相争,上了法庭,“有友”告“有发”侵犯其商标使用权。
记者昨天从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作出终审判决,“有发”商标对“有友”商标造成侵权,被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有友”经济损失50万。
据了解,2010年以来,重庆有友公司的工作人员就发现,重庆香传公司在家乐福、永辉等各大超市大量销售与“有友”商标非常近似的“有发”牌泡椒凤爪、泡椒凤翅等产品。有友公司认为,“有发”商标与“有友”商标字形非常近似,容易混淆,严重侵犯了“有友”的商标使用权。今年2月,有友一纸诉状将重庆香传公司告上法庭。
据悉,2005年10月31日,有友公司即对泡凤爪等食品,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有友”商标(第29类,肉制品、豆制品),2008年9月14日,“有友商标”被核准公告。而重庆香传公司是在2007年1月10日和2008年3月19日,先后两次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有发”商标的,并于2009年11月7日,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发表》的29类上取得“有发”注册商标专用权。
记者昨天获悉,市高院二审认定,“有发”与“有友”商标二者字形相似,字体风格也近似,属于相似商标,同时两者的包装风格也类似,由此判定重庆香传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
市工商局商标处相关人士说,这些侵权行为在包装设计和商标侵权方面尤其频繁,一不小心,消费者就容易混淆弄错。
(责任编辑:苏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