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起实施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对食品摊贩管理做出了相关规定: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可确定相应的固定经营场所,鼓励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此次征求意见的《办法》为食品摊贩监管制定了更具体的操作依据。
记者注意到,《办法》严格控制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的条件,“食品摊贩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按照登记的食品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同时指出,不能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如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
《办法》中对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范围也做出了限定:禁止经营凉拌菜、色拉等生食类食品;不经加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榨饮料、现制乳制品和裱花蛋糕等食品。此外,食品摊贩还必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饮具,并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培训。
记者了解到,新办法出台后,所有摊贩必须持“双证”才能经营,在经营时悬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据悉,食品摊贩对其食品经营活动的安全责任做出书面承诺,才能取得公示卡。如需变更登记信息及公示卡记载信息的,要到经营场所所在地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公示卡也不能转让、涂改、出租和出借,凡违法规定随意处置公示卡,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示卡的食品摊贩,相关部门将依法收回公示卡,并严厉查处。
(责任编辑:苏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