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自2008年开始,被告人陈正常先后雇佣被告人陈林、丁良先、张本洪、罗昭银(另案处理),以白酒、自来水、胶糖色素、中药材为原料,加入地西泮片、地塞米松针剂、氨茶碱等西药,勾兑出“五蛇神酒”,在陕西、四川等地非法销售。
2011年2月,陈正常带被告人陈林和丁良先、张本洪、罗昭银来到巫山县,在巫山县巫峡镇章家湾梦发旅馆内,用白酒、中药材、胶糖色素、自来水加入地西泮片等西药勾兑出“五蛇神酒”。
同时,陈正常又在巫山县巫峡镇广东路“家家福超市”楼上租了“研制”神酒的场地,通过印制宣传资料,以“内服外敷‘五蛇神酒’可以预防、治疗人体多种疾病”进行宣传、销售,从中获利。
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陈正常生产、销售的“五蛇神酒”中含有地西泮。经查,“地西泮”俗称安定,化学名“苯甲二氮卓”,具有抗焦虑、镇静、催眠、抗惊厥、抗癫痫及中枢性肌肉松弛作用,是目前临床上最常用的催眠药。同年4月14日,巫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告人陈正常以无证经营罚款60550元。
同年4月23日,被告人陈正常带被告人陈林和张本洪、罗昭银到四川省岳池县,在岳池县“城月发旅馆”房间内又以同样的方法勾兑出“五蛇神酒”,未来得及出售即被岳池县公安局查获。按照案件管辖有关规定,被告人陈正常被移送重庆市巫山县政法机关处理。
另查明,陈正常为四川省渠县人。1982年,陈正常和朋友一起到四川西昌开矿,朋友将30万元钱交给陈正常,陈正常却携款潜逃。1983年8月,陈正常在西昌被抓获,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其间获得减刑,1992年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正常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遂作出如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苏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