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票售出不退换’的条款对消费者不公平,应该取消。”市民朱先生不服法院一审有关判决,二次上诉。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次公开庭审,市民朱先生坚持认为五月花影城“电影票一经售出,恕不退换”条款为不公平霸王条款,希望借此动摇电影城对消费者单方作出的不合理行业潜规则。五月花影城则强调其做法符合规定。双方各执一词,无意庭外调解,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会在近期公布判决结果。
【事件】消费者将电影院告上法庭
2010年5月,消费者朱先生夫妇到五月花影城看电影,结果院线公司未及时送达拷贝导致放映取消,索赔不成当天工商部门介入调解失败,隔40多天再次调解,影城表示售票系统全国联网,退票仅限当天,过期无效,被消费者斥为“霸王条款”和“消费潜规则”,并于今年3月向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五月花影城,索赔40元退票款、8元交通费、1元工商登记查询费和3.15元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2.15元。
5月中旬,受理的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判定五月花影城应赔偿朱先生电影票款40元、交通费8元和案件受理费50元,但不支持起诉书的第一条请求“‘电影票一经售出,恕不退换’属无效条款”。对此,失望的朱先生不服,再次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中院判定该条款为霸王或无效条款,并在广州全部影票背面予以撤销,希望借此动摇电影城对消费者单方作出的不合理行业潜规则。
【说法】消费者买票后才知不公平条款
对于“电影票售出,恕不退换”的条款,此前法院认为该条款有两个含义:一是原告购电影票后,由于自身原因无法观看影片,被告不予退换电影票。二为原告购电影票后,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影片无法观看,被告不予退换电影票。
昨日在庭上,原告朱先生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电影票一经售出,恕不退换”条款的含义二明显对消费者不公平,故该条款应为无效条款。“而且,这个条款是印刷在电影票背面,消费者只有购买电影票之后才知道,明显对消费者不公。”
被告五月花影城的代理人则强调,消费者和商家处于公平的地位,不能过分强调消费者权益忽略商家。对于由影院原因造成无法观影的情况,影城已有相应的配套处理办法,影城的《服务公约》标明“观影过程,如因故障停映15分钟以上,观众可更换观影场次或办理退票(即时办理方有效)。”
被告五月花影城代理人还表示:根据广电总局《电影院计算机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规范》5.3中“在影片放映结束后,不能对该场售票数据再做除登补之外的任何票务操作”和8.2.2中“对所有登录电影院计算机票务管理的人员须建立日志记录,登录时间、所做的删除或修改操作及离开时间,操作日志受保护,不得更改”,影城售票系统均全国联网,票务做法符合行规。
朱先生对此指出,第一,《电影院计算机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规范》5.3只是规定在影片放映后不能更改,对在影片放映前无相关明文规定,而自己此前表达诉求时电影其实还没放映;第二,《电影院计算机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规范》5.5条清楚地写着“具有退票功能。”那么,为何电影票背面又规定“电影票一经售出,恕不退换”,这不是自相矛盾,误导消费者吗?
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将结合二审中出现的新说法、新证据,近期内公布审判结果。
(责任编辑:苏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