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食品标签的内容要求,在《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作了以下规定: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在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明确了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对除“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外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如何处理作具体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3号令《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也对食品标签的内容作了以下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此规定与《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完全一致,并在第五十五条对违反食品标签内容的行为明确了具体罚则:“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安全法》未明确的除“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外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如何处理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对食品标签中含有虚假、夸大内容的,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众所周知,大家在选择食品时,参考食品标签内容极为重要,食品标签内容一但出现虚假不实,就有可能买到假冒食品,造成经济损失事小,出现食品安全事故事大。对在食品标签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在产品上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等行为,虽然这些也属于虚假内容,但不能简单地按“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理。
笔者认为,对于《食品安全法》未明确除“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外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内容的情况,工商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按照“法律优先原则”首先适用法律,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责任编辑:苏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