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汽车保有量迅猛增加,家用汽车市场关于质量及售后问题的投诉争议增多。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出公告称,将在此前“强制3C认证”基础上,明确销售商、制造商到修理商在汽车消费各环节中的义务和责任。
汽车行业分析师贾新光将新三包办法与旧三包办法进行仔细对比发现,新规细则已厘清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已开始动作,如“因严重安全故障累计修理两次仍不能解决,可要求退货”等退换条款也明确了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稿众多责任细节更明确
“国家最近的汽车三包条例(征求意见稿)是在2004年出台的,相对于旧条例而言,2011年的新稿有了很多进步,对消费者权益保障更明确。”汽车行业分析师贾新光称,21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基本上是以2004年的征求意见稿为框架,进行了少量的修改。
贾新光举例称,如旧意见稿中对经销商接收车时有规定,汽车产品经过修复,或者办理过任何购车手续的,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但在新的条例中,这一句话却删去了,贾新光认为,这点修改意味深长。
另外,在针对经销商销售汽车时向消费者如实告知的项目中,新条例规定更详细周全,如除了要当面检验汽车外观、内饰及可检验功能之外,还要求检查厂方所提供发票、三包凭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随车文件,同时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条款,提供由制造商授权或委托的修理商名单,并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商名单中选择修理商;还要提醒消费者认真阅读安全注意事项,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而在此之前,这些细节性的条例都没有明确。
记者从质检总局相关文件《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发现,2011年稿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在指定或约定的修理商处办理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消费者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车发票办理更换、退货。
贾新光认为,这相比之前的旧稿而言,对质量问题的鉴定更为清晰。之前,规定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或者无法正常使用,或者影响安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才算是质量问题。
而新稿中质量问题将车架开裂改为车身开裂,将旧稿中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部件发生质量问题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改为“消费者可以选更换总成”。
修理2次仍存质量问题可退货
2011年稿规定,家用汽车的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两年或者4万公里,主要总成和系统,如发动机、车身、转向系统等的质保期应不低于3年或者6万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因质量问题的单次修理时间或等待零部件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对于车辆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2011年稿中也有明确规定———消费者应当得到指定修理商的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针对目前众多产品在售出后短期内出现问题而引起纠纷,质检总局新稿规定,在售出汽车产品30天之内,只要出现一次严重质量问题,如车身开裂、制动系统失效、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故障,消费者即可选择退货。
另外,2011稿新增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如果车辆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了两次仍不能排除,或者同一主要零部件产品更换两次后仍存在隐患,消费者也可要求退换产品。
在上述情况下,销售商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在消费者提出要求后的1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更换整车证明,消费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若消费者在购车30天之后要求退货,则应当向经销商支付因使用该车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
意见稿还指出,如果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天,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要求销售商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整车。 采写:南都记者 杨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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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稿条例对比,消费者权益受保护程度明显加强
◎变化一
2004年稿的第八条:销售商应当销售经制造商检验合格的产品,同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汽车产品经过修复,或者办理过任何购车手续的,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
2011年稿的第七条:销售商应当销售经制造商检验合格的产品,同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点评:删去了“汽车产品经过修复,或者办理过任何购车手续的,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这个修改意味深长。
◎变化二
2004年稿第二十八条:在三包有效期内,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商处办理免费修理。出现的质量问题是指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或者无法正常使用,或者影响安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
2011年稿第二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在指定或约定的修理商处办理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消费者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车发票办理更换、退货。
点评: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定义范畴加大,而且明确符合条件可以“办理更换、退货”。
◎变化三
2004年稿第三十条:产品售出后30天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架开裂、制动系统失灵、转向系统失灵、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者变速器、发动机发生主要总成或零部件需维修或更换的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如果消费者选择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本规定所称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汽车产品存在危及生命安全的质量问题,这种问题使消费者无法正常操纵控制汽车,或者使汽车产品存在起火等危险情况。
2011年稿:将车架开裂改为车身开裂。将原稿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部件发生质量问题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改为“消费者可以选更换总成”。
点评:“消费者可以选更换总成”,且取消了产品更换,退货的限制。
◎变化四
2011年稿新增第二十四条: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是发动机、变速器、车身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
(责任编辑:苏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