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苏州市餐饮商会和市价格协会提出了关于自带酒水的试行办法:对自带酒水者可以收取服务费;收取服务费标准最高限额按就餐消费额度计算,特级店为15%,其它店为10%,不得超越。新办法既允许消费者可以自带酒水,又规定了收取服务费的标准,本意是好的。但把“开瓶费”扩大到按就餐消费额度计算,显然超越了收取“开瓶费”的范围,大大提高了收费水准。难怪人们提出责问:“这种规定合情合理吗?”
饭店对自带酒水者收取“开瓶费”,只要收费合情合理,消费者也是同意的。问题在于明明是酒水“开瓶费”,为什么要“按就餐消费额度计算”呢?比如,某客人就餐,约定一桌饭菜为1000元,自带啤酒5瓶或黄酒5瓶,按新规定收取服务费,特级店按15%,要收取150元,其它店按10%,要收取100元。如果客人订一桌3000元菜肴,自带葡萄酒只有2瓶,按新规定收取服务费,特级店要收取450元,其它店要收取300元。饭菜费就是饭菜费,开瓶费就是开瓶费,如何能混同?!
为何消费者非要自带酒水?为何饭店非要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根本原因是饭店供应的酒水价格太高了,比市场价一般要高出一、二倍,甚至更高(利润相当丰厚)。饭店收取高额“开瓶费”,对公费请客者来说,不会提出异议。但对个人消费者,特别是工薪阶层亲朋好友聚餐来说,就得算算酒水开支了。只要饭店不以提供酒水作为获取高额利润的主渠道,适当降低酒水供应价格,消费者就不会费心费力自带酒水了,自然也就不存在收取酒水“开瓶费”问题了。
因此,建议苏州市餐饮商会、市价格学会研究并制订餐饮企业供应酒水的价格标准。可以参照各类酒的市场价格,规定餐饮企业加价幅度,比如在市场价的基础上加价10%或15%。统一标准、明目标价、制止暴利、违者处罚。这样既保护了餐饮企业的合理利润,又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这才是从根本上解决餐饮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涉及酒水问题引发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