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酒店不慎摔成9级伤残,物流公司文员潘某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近日,北碚区法院以酒店房间内设计存在安全隐患,虽有安全警示,但不能完全免责,判决酒店赔偿潘某50%的经济损失,共计8.3万余元。
入住宾馆滑倒摔成骨折
去年6月28日,潘某入住北碚一家酒店,凌晨1点左右,她穿着酒店提供的一次性纸拖鞋,到卫生间洗脚。在洗脚的过程中将纸拖鞋淋湿了。她穿着被淋湿的纸拖鞋从卫生间往外走,当走到卫生间和卧室之间的门槛处时,她整个人就从门槛上摔倒在房间的地板上。
经医生诊断,潘某右股骨颈骨折。医院为她实施了手术。去年10月9日,潘某在医院复查时,被确诊为右股骨颈骨折术后右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需要进行右全髋置换手术。经司法鉴定,她的伤情属于9级伤残。
事发后,潘某以酒店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酒店告上了法庭,要求酒店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共计33万余元。
安全警示不是“免责符”
酒店方认为,该酒店在房间的卫生间室内贴示了“小心滑倒”等警示标语,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潘某受伤是因她自己不慎滑到所致,酒店拒绝再支付任何赔偿。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经酒店方申请进行了现场勘验。经勘验法院查明,潘某摔倒的地方位于卫生间和卧室之间,该房间的卫生间和卧室以门槛作为隔断,存在落差。门槛距离卫生间地面高度为1.5厘米至2.5厘米之间,门槛距离卧室地面高度为25厘米。在房间的卫生间内确实张贴有“小心滑倒”等警示标语。
根据这一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门槛与卧室地面的距离高度有25厘米,正是这一安全隐患导致潘某摔伤。酒店不能因为进行了安全提示,就免除其应承担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保障义务。但是,潘某穿着被淋湿的纸拖鞋行走,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因此,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最后酌情确定由潘某和酒店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酒店向潘某支付8.3万余元的赔偿。 记者 王明 实习生 洪颖 通讯员 刘金丽
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安全保障要担责
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何桐雨律师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在宾馆、餐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等地遭受人身损害,宾馆、餐馆、商场等的管理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唯一标准,就是其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现实生活中,是否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的范围很广。本案中,酒店虽然张贴了安全警示,但是没有设置防滑设施,没有排除设计上的安全隐患等,因此,就属于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责任编辑: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