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李某在景区游览时,私自到禁止游泳的湖内游泳,结果溺水身亡。其父母随后起诉向景区索赔。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两位原告的诉求。
去年5月23日下午,李某与同事汪某、吴某到某景区游玩。李某提议下湖游泳。因汪某不会游泳,李某和吴某便跨过安全防护隔离栏到达湖边。在二人开始游泳时,景区的工作人员发现他们并予以制止,但李某二人仍继续游泳。随后,李某发生溺水,吴某救援未果;汪某沿着环湖路呼救,后工作人员驾驶摩托艇到达事故地点并下水施救,但因水太深救援未果。
警方调查后认为李某的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李某的父母随后起诉要求景区赔偿。一审败诉后又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李某是擅自越过景区湖岸护栏,到景区禁止游泳的湖内游泳,造成自己溺亡。李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对该湖水深、水温低等情况有所预见。在李某游览景区的路线上,有三处“禁止游泳”的安全标示牌,位置明显。湖的岸边设置了护栏,工作人员对李某下湖游泳行为进行了制止,且在李某遇险后对李某进行了施救,景区已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一审判决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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