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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能轻易说“不”

来源:齐鲁晚报 2011/10/25 20:55:16 关注度:75251次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简称中保协)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直到11月5日结束。记者比较条款发现,此次与9月下旬保监会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如出一辙,除对高保低赔、无责免赔作出调整外,最大的亮点是弱化了责任免除。

 

  去年过年回家,由于一票难求,薛先生选择了与几个老乡拼车回家。“其实这种方式挺好的,车主省了油钱,我们得了方便。”但薛先生不知道这种方式其实有隐忧,私家车变成了营运车,属于商业车险免责范围。换言之,由于牵涉到拼车费用,车主有“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之嫌,如果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近日中保协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包括“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在内的10余条免责条款,此外,“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或被未投保交强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等之前的免责条款也在删除之列,都纳入了保险责任范围。

 

  这对车主而言无疑是一大利好,但业内人士褒贬不一。有业内人士表示,免责条款往往是车主和保险公司争议的高发区,而且往往是两败俱伤,删除部分免责条款可以降低车主理赔门槛,改善目前存在的理赔难现象,对行业和消费者均有利。一业内人士直言,“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按照法律是不能上路的,但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反而要赔偿,这对遵守法律的车主是不是不公平呢?”因此,他认为征求意见阶段结束后,才能有定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看仔细

 

  由于部分免责条款成了理赔的“拦路虎”,车主对免责条款怨言颇深。市民王先生表示,按理说免责条款在合同上白纸黑字,保险公司应该理直气壮才是。但很多消费者买了保险后没有看合同条款的习惯,一旦发生理赔纠纷,消费者本能地质疑免责条款为霸王条款,保险公司往往觉得冤屈。

 

  记者查看车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发现部分免责条款是为规避不可抗力的风险,如地震、战争类的天灾人祸;部分则对车辆资质和车主行车资格提出要求,如行驶证、号牌被注销,按规定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免责也颇符合法律。有的免责条款也很容易理解,如“自然磨损、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车主不当操作导致的车辆损失扩大等也在免责之列。此外还有部分易耗品、赔付比例较高而被纳入免责条款,如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车身油漆单独破损等,这部分免责条款主要为应对道德风险和出于成本控制,但多数有相应的附加险覆盖风险。可见,保险公司设置部分免责条款情有可原,一棒子打死并不见得合理。因此,车主投保后需仔细研读免责条款,清楚保障责任。

 

(责任编辑:王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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