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发布《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强调医疗机构不得网售、邮售处方药。如果医疗机构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万元。
《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禁止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
《办法》还要求,医疗机构要逐步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调配、使用全过程质量控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实现药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清,并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
(责任编辑:王爽)